
发表时间:2008-02-02
“处女膜修复”致离婚 女方承担精神损害?
新婚蜜月中的小张在整理妻子的衣物时发现一张手术单:记载的是妻子婚前进行过处女膜修复术。这让小张极为恼火,妻子若不“纯洁”也就罢了,但她不该弄虚作假。小张认为妻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以结婚并非自己本意且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妻子赔偿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
请问,小张的理由是否充分,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请求?
评析:
处女膜修复术,是我国医疗美容行业中比较前卫的服务项目,在这个开放的时代受到某些年轻女性的青睐。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由处女膜修复术引起的法律问题更多地体现在医疗纠纷中,诸如本案中引起夫妻矛盾乃至离婚的情况并不多见。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离婚的最实质要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小张认为妻子修补处女膜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他与妻子已经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那么小张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换句话说,妻子隐瞒自己做过处女膜修复手术的事实,是导致他们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导火索。但是小张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的主张是不能被法院支持的。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因上述几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因此,本案中的妻子虽然隐瞒了自己做过处女膜修复术的事实,但这种情况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故而小张要求妻子赔偿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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