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关于乙肝歧视的报道,特别强调工作招聘的投考者名列第一,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拒,这可以理解,可以在感情上增添色彩,但在关于法律上平等权利的讨论中,其实不是相关论据。这不是一个“爱护人才”的问题,而是平等权利的问题;不是少数杰出人才,在升学、招工中名列前茅,可以用他们的优异成绩抵消某种身体缺陷,而是不能用不科学、不合理的标准把合格者排除在外,剥夺他们的权利。
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28个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的人判为不合格,我知道,中国有许许多多的人由于不了解情况对携带乙肝病毒者有偏见和歧视,这是社会缺乏理性的表现,但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不能建立在不科学和从众心理之上,既然卫生部的方案中明确指出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那么现行的规定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就应该尽快通过适当程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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